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防御指南:暴雨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加强对水库和堤坝的巡视,及时排除险情;适时转移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人员和危房居民,撤离井下作业人员,暂停户外作业;对积水道路进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其他措施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第十五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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