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总则 为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安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检查。 安保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景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安全防盗工作,保障景区公共财产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每年国家的安检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一起都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景区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有着严谨的规划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对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和建设要求。第十五条强调,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所有活动的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其调整和修改需经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有责任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独特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他们需确保实施有效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妥善管理。第七条规定,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4、第一条中“《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 (二十五)《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鞍山千山景区位于辽宁省鞍山市东南17公里处,总面积44平方公里,素有“东北明珠”之称,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它以峰秀、石峭、谷幽、庙古、佛高大、声灵而著称。千山风景区分为仙人台国家森林公园、大佛景区、天上天景区三大区域,共有九百九十九座山峰,接近200个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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